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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拉开了数字化时代的立法序幕
发布时间:2004-9-29 | 文章出处: | 点击率:2998
  点题: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开启了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大门,为网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更为我国的网络立法与国际立法的接轨起到了示范性作用。为使大家对《电子签名法》的来龙去脉及其影响有一个更全面、深入的了解,近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楚。   记者: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立法意义和立法背景是什么?   张楚: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信息产业获得了飞速发展,世界也随之迈入网络时代。起初,人们认为网络是虚拟的时空,其上所发生的一切行为都与现实世界无涉,但这一认识很快就被各种因数据交换和互联网而频繁发生的纠纷所否定。从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问题到域名争端,从版权革命到隐私权的保障,事实证明,网络其实是与现实世界紧密相连的整体,而绝非想象的异邦。   不过,即使如此,人们在最初遇到数据交换和互联网运行过程中的纠纷时,仍常常首先求助于技术性的解决方案。以电子签名为例,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各方不再像过去一样面对面磋商,为了证明交易人的真实性,确保交易安全,先后出现了多种不同的技术,如对称或非对称密钥、指纹识别、声波识别等等。可以说,如果仅从技术角度考虑的话,以非对称密钥为代表的电子签名技术已经完全能够满足商业交易过程中的“签章”需求,其防伪能力大大高于纸面文件上的传统手写签名。据计算,如果想通过穷举的方法破解现有数字签名技术所产生的密钥,那需要集中全世界现有的计算机并计算数十年的时间。   但是,纯粹的技术手段毕竟不能解决纷繁复杂的现实问题。以电子签名技术本身为例,在众多的方案中,究竟什么样的签名技术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认?什么样的数据电文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交易者的商业秘密如何保障?谁可以作为认证电子签名的权威机构?电子签名失效后仍被使用的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诸多问题均不是可以单纯依靠技术解决的。要真正保障交易安全,使业已成熟的技术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相应的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事实上,早在上世纪80年代,以联合国贸法会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就已经着手研究和制订有关计算机上的数据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文件,至今已经形成了以《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示范性文本,供各国立法参考。美国的犹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全世界范围内第一部全面规范电子签名的法律,欧盟和欧洲各国也很快出台了相关法律。   记者:您如何评价我国电子签名法出台的意义?与国外相关立法相比,您认为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特点是什么?我国电子签名法是否与国际接轨?   张楚:尽管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立法过程不长,但由于已有众多可资借鉴的立法例子,且该法是从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电子签名入手,在抓住核心问题的同时避免了大而全的立法可能遇到的困难,因而从总体上讲,这部法律有相当高的质量。《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自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来的第二部立法层次最高的网络立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意义重大。   第一,它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回答的问题扫清网络交易行为的障碍提供了立法保障。承认数据电文的证明力,使参与电子商务的交易各方受到法律的保护,扫清电子商务、电子政务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障碍。   第二,为互联网从单纯的媒体时代过渡到全面应用时代奠定基础。电子签名获得法律效力,意味着互联网上用户的身份确定成为可能。使用电子签名业务的用户将不再对与其交流信息的对方一无所知,在这个基础上,网络才有可能真正跳出媒体,充分运用到政务、商业、科学研究、日常生活等诸多方面,从而使“虚拟空间”真正全面地与现实世界接轨。   第三,规范网上行为,保障用户的各项权利。尽管电子签名技术本身已能够确保其真实性,但由于网络时代的随机性和选择空间的同时增大,加之有相对复杂的技术原理,普通人很难确知其所采用的电子签名的可靠程度。因此,法律中有必要对电子签名的认证过程、数据电文的传输规则、电子签名服务者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范,以保障人们的各项权利不受侵害。   《电子签名法》考虑到了这一因素,并不是单单解决电子签名本身的问题,还规定了认证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认证机构的责任。例如,该法明确提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有关事项。在举证责任上,该法采取严格责任定义,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在电子签名活动中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从事商务活动,遭受损失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法还将签名的认证机构暂停或终止认证业务时其业务的承担问题作了规定,从而保障了用户的利益。此外,该法还具体界定了“可靠电子签名”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的电子签名,就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这些规范的意义在于确保电子签名的效力持久性,降低用户权益受损害的可能性。   信息网络要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就必须强调整体规则的和谐和统一。互联网之所以能够普及,一个关键的因素就在于其采用的是全球统一的技术协议。同样,对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而言,也必须最大可能地做到全球的统一协调。如果一个法域内有效的电子签名在另一个法域不被承认,那么其作用将大打折扣。这就是为什么联邦制的美国、国家间的联盟欧盟乃至国际组织联合国都较快地制订出统一的法律或示范条款的原因。同样,我国的电子签名制度也必须在总的原则上与国外的规则一致。这一点在该法中也有突出的表现。可以说,现在的这个法一方面较好地融入到我国既有的法律体系中,另一方面也具有相当的国际性。在这个意义上,实现了《电子签名法》与国际接轨,这种立法思路十分值得肯定。   另外,该法还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立法本身的可扩展性。例如,它没有具体指定必须确立哪一种电子签名技术,而只是对可靠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机构所要达到的条件作出要求,为未来网络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宽广的空间。此外,该法并非完全是强行性的规范,它允许电子签名的使用者自主协商确定数据电文发送和接收的标准,这实际上也为未来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   记者:《电子签名法》赋予电子签章和数据电文法律效力,这对我国的信息化建设及法制建设有什么作用?   张楚:电子签名是构建网络交易信用体系的关键部分,对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在我国网络信用与电子签章和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缺乏保障的情况下,《电子签名法》的适时出台,赋予电子签章与数据电文以法律效力,一方面防止了数据电文在传输过程中被他人篡改增删等进行一些违背当事人意思的行为;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数据电文发送者不承认或随意修改文件,逃避应当履行义务的行为,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网络信用危机,对于我国的信息化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法律基础。《电子签名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把数字化活动推到了实际操作的阶段,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景:一个完全数字化的环境,所有的交流都由数字间的传输来完成,人们运用手中的微型电脑来处理以前必须存于在实体介质上的工作,并用网络来传递这些信息。作为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拉开了信息数字化时代的立法序幕。   记者:您认为电子签名法中的亮点有哪些?电子签名法还有哪些地方没有展开,要日后进一步完善?   张楚:在我国,关于计算机储存和传输数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一直没有实证法意义上的答案。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惯性思维中,对计算机数据的安全性和原始性一直存在疑虑,认为凡是计算机上的数据都很容易被篡改,因而很难起到有力的证明作用。这一思想影响了证据法学的研究和司法实践。数据电文曾一直被当作证明力较弱、甚至没有单独证明力的一类文书,同时也不被认可为传统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形式”。1999年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中,才开始将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当时曾被作为立法中的一个创新。牵缡贝姆⒄钩31热嗣窃は氲囊欤贤ㄖ械募虻ス娑ㄊ导噬喜⒉荒苁视π问频姆⒄埂?/P>   在《电子签名法》中,明确界定了数据电文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将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都纳入到其中,较为完整地定义了电子签名过程中的这一关键概念。同时,该法设专章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地点的认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许多规定参考了国际上的成熟立法。   尤其值得提出的是,该法借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等立法例子,规定不得仅仅以是数据电文本身为理由,拒绝将其作为证据使用,并具体阐明了司法机构在审查数据电文真实性时所依据的标准,从而在法律上清楚地肯定了数据电文的证明效力。这一点,在电子签名法乃至整个网络时代的法律制度中都非常重要——只有承认数据电文的证明力,才可能使参与到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各方受到法律的保护,扫清电子商务、电子政务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障碍。   在肯定该法的内容和意义的同时,当然也应看到其不足之处。就目前而言,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该法中对交易主体的民事责任的规范较少,整个法存在偏重行政责任、缺少民事责任的问题;二是关于用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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